- 索 引 号:370405/2022-00024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2年05月13日
- 文 号:台政复决字〔2022〕3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5月13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2〕3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2〕3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决字〔2022〕3号
申请人:龙**
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的关于其对枣庄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理的行政行为,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关于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举报编号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举报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举报枣庄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商品。举报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5日在天猫平台店铺“**旗舰店”支付8.7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的法式雪饼,买2送2发4包(共8片)1份,查询是公司“现用名: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曾用名:临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申请人收货实物产品标识存在虚假或误导消费者问题,无合格证无宣称配料含量无销售商、违反了GB7718规定、违反了《食品安全法》问题包装污染食品等问题。请求在法定的工作日内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调查,要求商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国务院美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提供申请人购买本批次的《GB/T20977-2007糕点通则》6.4.1出厂检测报告,6.4.2型式试验报告等相关的法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的产品证明报告等以12315平台网站文字回复和书面邮寄信函回复,并提供了所有证据材料(见附件材料)。而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回复:不立案,内容:“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1.经核查,被举报人枣庄**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登记的住所“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商贸城6号”不存在,因其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被申请人已经将其列入异常名录,通过其登记的联系电话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当事人下落不明,被申请人中止核查;2.关于涉案产品标签“奶香味”及致敏物质标识问题并未违反《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通则》的规定;3.关于涉案产品的包装材料及“口感怪异”问题,系食品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该食品标称生产者东莞市**食品有限公司不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没有管辖权,举报人可以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有管辖权的部门举报;4.通过举报材料可以确认,涉案产品的寄出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发货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均不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没有管辖权。综上,本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调查”。对于被申请人的处理结果,申请人不服,主要有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条。这两条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主管机关的职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六条(一)(三),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管理部门对于企业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的监督管理细则。被申请人回复无法联系到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已不在注册地址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但是被举报人在电商平台的注册店铺却在进行经营活动,被举报人也未曾办理迁出或更改经营地址。说明被举报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二),而被申请人也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监管职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条(三)也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监管企业此违法行为的处理规则。企业找不到人就是营业执照变更、异地经营,但是没有进行变更登记,被申请人在监管什么?监管职责哪里去了?申请人在12315上提交的举报材料里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的店铺各种信息、店铺联系方式等,被举报人至今仍然在网购平台上继续销售。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网络店铺联系商家,甚至是举报材料里面快递照片的被举报人发货电话联系被举报人。难道被申请人是坐在办公室拍脑袋复制粘贴的吗?同时《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但是截止今日,经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网(http://www.gsxt.gov.cn/index.htm)査询得知被申请人并没有履行该规定的职责,并未对本次案件进行列异和公示。并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査:(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査的;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所以,被申请人以找不到人终止案件调査是程序违法。找不到人应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出具协助调查函,要求提供真实的联系方式和经营地,然后继续恢复调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九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髙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岀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对擅自改变经营地址找不到人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中的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为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未全面、公平、公开、公正履行职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中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具有行政诉讼该案件的资格(利害关系)依据: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 1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损害。被申请人关于投诉举报一案未依法办案,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合格的商品、而且通过网络购物,平台已经把申请人的金钱打到了被举报人账上,已过了网络的19天无理由退款时间,导致不能退货。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平、公正原则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请贵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夏议法》第二十八条(二)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答复称: 1.申请人举报的枣庄**电子商贸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公司于2022年01月12日由临沂市兰山区迁入台儿庄区(迁入后住所为山东省台儿庄泥沟镇驻地商贸城6号)并变更企业名称(原名称为临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在天猫平台开办的网店名称为“**旗舰店”。2022年01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根据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举报线索,通过被举报人登记的电话联系被举报人,该联系电话始终无人接听,经现场核实,通过登记的住所“山东省台儿庄泥沟镇驻地商贸城6号”无法联系到当事人,被申请人在2022年1月28日已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2.涉案产品销售、生产行为发生地均发生在外地,被申请人对该案无管辖查处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物流信息显示,涉案产品寄出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朝阳区**公司,涉案产品的快递包裹标签标明涉案产品从广东省汕头市**寄出,不在被申请人辖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实物照片,涉案产品标称生产者为东莞市**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为东莞市桥头镇**,不在被申请人辖区;因被举报人迁入时间为2022年1月12日,申请人网购涉案产品时(2021.12.25),被举报人的住所为临沂市兰山区**号,不在被申请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没有管辖权。3.关于申请人复议事项的其他说明。(1)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自己主张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废止;(2)被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具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不予立案的审批程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依法进行核查,依法将被举报人列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示,发现涉案产品销售、生产行为发生地均不属被申请人管辖后,已完全履行职责并告知申请人举报的途径。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其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2月25日,申请人在天猫平台店铺“**旗舰店”花费8.7元购买了“法式雪饼”一份。12月28日,申请人签收该食品。申请人拆包后认为食品存在食品安全违法问题,于2022年1月26日通过12315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对涉案公司信息进行了核查,根据企业登记信息显示,“**旗舰店”系枣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该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成立,住所地山东省台儿庄泥沟镇驻地商贸城6号。1月27日,被申请人到泥沟镇驻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检查未发现该驻地有“商贸城”的处所或地址,亦未发现该公司。被申请人多次拨打企业登记信息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泥沟镇食安办主任作为现场检查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1月28 日,被申请人将该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公示。2月14日,被申请人依法制作了不予立案审批表。2月1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及理由、依据以及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等情况。
另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交易订单、快递物流信息、实物照片等材料显示,涉案产品生产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发货地为广东省汕头市,均不在被申请人辖区范围内。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材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交易订单、快递物流信息、实物照片等材料,结合现场检查情况等证据,综合认定台儿庄区泥沟镇驻地无涉案公司,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即涉案产品生产、销售行为发生地分别为广东省东莞市及汕头市,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并将处理结果及理由、依据等告知申请人的行政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机关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涉案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了核查,并到泥沟镇驻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网络平台给予了回复,告知申请人可到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依法履行了其法定职责,本机关予以支持。关于联系不到涉案公司当事人的情况,并不影响被申请人对该公司无管辖权的事实认定以及对本案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但被申请人在回复中关于涉案公司当事人下落不明及中止核查的表述,确属不当,但该表述并未影响申请人的实际权益,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编号为**的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编号为**的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