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2-00016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2月15日
  • 文  号:台政复决字〔2022〕1号
  • 发文时间:2022年02月15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2〕1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2〕1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决字〔2022〕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7日作出的关于其对枣庄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的处理的行政行为,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7日作出的举报编号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作为商家登记主管部门,负有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被申请人发现商家存在异常经营的违法行为,并责令其进行改正,截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商家却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而是显示迁出,未显示迁入何地,更导致违法经营,无法通过全国12315进行举报。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未影响商家继续违法经营。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审查监督的法定责任,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 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货退款; 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加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产产品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必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1.申请人举报的枣庄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通过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登记设立,经营场所为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驻地129号,法定代表人王**,住所地:河北省安国市。2020年12月16日经现场核实,台儿庄区泥沟镇驻地129号无法找到该公司,被申请人在2020年12月24日已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2021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对该公司的上一起举报,被申请人已经进行了核查,于10月11日联系了申请人,将核查情况与申请人进行沟通,并于10月13日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管辖权的部门和举报途径。2.涉案产品销售、生产行为发生地均发生在外地,被申请人对该案无管辖查处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物流信息显示,涉案产品发货地址为:河北省安国市,与被举报人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同在一市,由此认定涉案产品销售行为发生地为河北省安国市。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包装图片信息显示,涉案产品生产者为安国市**药材有限公司,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由此认定涉案产品违法生产行为发生地为河北省安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涉案违法行为应由河北省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处理,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7日通过12315投诉举报平台对该举报进行回复,建议申请人向河北安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3.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于法无据。因申请人的该举报被申请人没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无权对被举报人是否违法做出认定,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于法无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发现涉案产品销售、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均不属被申请人管辖后,已告知申请人举报的途径。故,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1年10月13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店铺**旗舰店”花费13.4元购买了“黄山贡菊”一份,店铺通过申通快递发货。10月18日,申请人签收该食品。申请人拆包后认为食品存在食品安全违法问题,于11月1日通过12315网络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旗舰店系枣庄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网店,该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登记设立,登记经营场所为枣庄市台儿庄区泥沟镇驻地129号,法定代表人王**,住所地为河北省安国市。11月7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网络平台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了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及理由、依据以及申请人可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标称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等情况。

另查,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快递信息显示涉案产品发货地址为“河北省安国市”。产品外包装显示产地为“河北保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原枣庄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保定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未发生改变,营业执照信息核准日期为2022年2月9日。2021年10月8日,申请人就涉案公司销售的“免洗枸杞”存在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向被申请人进行过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10月10日到泥沟镇驻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电话联系了王**,发现涉案公司实际经营地为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10月13日,被申请人将处理情况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提供的案件材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申请人根据涉案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司法人信息和申请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物流信息,结合对申请人2021年10月8日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情况等证据材料,综合认定台儿庄区泥沟镇驻地无涉案公司,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即涉案产品销售、生产行为发生地均在河北省安国市,不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机关予以支持。

二、被申请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对涉案公司的基本情况、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了核查,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及时进行了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网络平台给予了回复,并告知申请人到违法行为发生地或标称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了其法定职责,程序合法。申请人关于要求被申请人发函至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家在平台上违法经营的店铺进行封停处理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通过查证的事实认定涉案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编号**的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编号为**的不予立案处理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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