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1-00151
-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公开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司法局
- 成文时间:2021年06月01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1年06月01日
- 标 题: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1〕5号)
- 效力状态:有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台政复决字〔2021〕5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台政复决字〔2021〕5号
申请人:枣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枣庄市台儿庄区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2021***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收到该申请并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出具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要求申请人缴纳因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金所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申请人对此不服,请求予以撤销该通知。
申请人称:张*系申请人处员工,2010年9月入职,其入职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为其缴纳社保(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失业保险金),当时张*已超过35周岁,被申请人称女职工50岁退休,至退休年龄止交费年限低于15年的将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拒绝为张*办理社会保险。因此,当初不能缴纳社保的责任不在申请人,申请人愿意为张*补缴社保,但不应承担滞纳金、利息。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2021***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
被申请人答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法第十条、四十四条、五十八条、六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下达编号为2021***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行政行为。至于申请人提出:其职工张*入职时已超过35周岁,曾咨询被申请人称女职工50岁退休,至退休年龄止缴费年限低于15年的将不予办理社会保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张*系申请人单位职工,于2010年9月入职,申请人至今一直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含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申请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台劳人仲案字[2021]第00*号)对该事实亦予以了确认。2021年3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2021***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并送达申请人,责令申请人限期补缴张*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利息。滞纳金及利息具体金额系社保系统自动计算生成,滞纳金自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之日)开始收取;利息仅收取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30日(张*入职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前一日)期间因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产生的部分。申请人收到补缴通知后,对应当为张*补缴社保费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滞纳金及利息有异议。申请人认为,张*入职时,申请人曾到被申请人处申请为张*办理并缴纳社保费,但被申请人以张*年龄已超过35周岁,至其退休年龄(纺织女工退休年龄为50岁)止,交费年限低于15年的将不予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拒绝申请人为张*办理社会保险,且当时确实普遍存在职工不满退休年龄十五年不予办理养老保险的政策。因此,产生滞纳金及利息的责任不在申请人,不应由申请人承担。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被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行政复议听证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对给予张*缴纳社保费的事实没有异议,且态度积极诚恳,既体现了申请人对本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也反映出申请人对法律和事实的充分尊重,值得肯定。但张*于2010年9月入职申请人公司,至今10年有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2011年7月1日施行至今也近10年,申请人作为正规用人单位,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关注并遵守,及时为职工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近10年的时间里,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等条款的相关规定,张*作为申请人公司职工,申请人既有履行法律的义务,也有充足的时间和依据到被申请人处依法为张*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但申请人没有去为张*办理并缴纳。故,对于本案涉案滞纳金及利息的产生,申请人存在责任和过错,申请人所称“关于张*入职时曾向被申请人处申请为其缴纳社保费,被申请人以职工不满退休年龄十五年为由拒绝为其办理,以及当时普遍存在职工不满退休年龄十五年不予办理养老保险政策”等的主张,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成为不承担本案涉案滞纳金及利息的理由。况且,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前,申请人欠缴张*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产生的滞纳金,被申请人使用的社保系统并未计算生成,被申请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已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权益。
综上,被申请人2021年3月4日作出的编号为2021***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2021***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