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2020-00190
  • 主题分类:执法结果
  • 发布机构: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时间:2020年10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0年10月20日
  • 标  题: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一般程序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一般程序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程序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汇总表
序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简要 涉案产品 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财物折合市价金额(元) 案值(元) 是否顶格处罚 是否吊证 是否处罚到人 备注
名称 所属环节 属性 名称 类别 货值(元) 作出机关 作出日期 没收违
法所得(元)
罚款(元) 没收物品
名称 数量
1 杨侠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台儿庄区郝冲菜店 流通
2020年08月26日,我局收到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R20200723617、No:HR20200723619)标明,2020年7月30日,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台儿庄区郝冲菜店抽查的2020年7月30日购进的黄豆芽、绿豆芽,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查: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4元;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5004元整,上缴国库。 黄豆芽  绿豆芽
24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29 4 15000

0 15024

2 李敬法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台儿庄区泥沟镇李家菜店 流通
2020年07月22日,我局收到山东华一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200620020)标明,2020年6月16日,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台儿庄区泥沟镇李家菜店抽查的2020年6月15日购进的豇豆,经山东华一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查: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6元;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5006元整,上缴国库。 豇豆
36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29 6 15000

0 15036

3 贾云章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台儿庄区泥沟镇千里香菜店 流通
2020年08月26日,我局收到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R20200723618、No:HR20200723652)标明,2020年7月30日,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台儿庄区泥沟镇千里香菜店抽查的2020年7月30日购进的黄豆芽、芹菜,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查:1、(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芹菜)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18元;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5018元整,上缴国库。 黄豆芽  芹菜
86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9.29 18 15000

0 15086

4 枣庄申建万事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枣庄申建万事达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
当事人生产的蜂蜜经抽样检验存在菌落总数超标和兽药残留的问题,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9.36元;2、罚款人民币80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80239.36元,上缴国库。
(二)当事人生产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5.54元;2、罚款人民币69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69085.54元,上缴国库。
综上,拟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合并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24.9元;2、罚款149000元。
合计罚没款149324.9元,上缴国库。

蜂蜜
9897
2020.9.21 324.9 149000

0 158897
5 台儿庄区泥沟华联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金怡神”甘蔗红糖案 台儿庄区泥沟华联超市 流通
2020年7月23日我局收到高李投诉举报信,内容:被投诉(举报)人所销售“金怡神甘蔗红糖”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请贵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核实、处理,依法对其处以相应行政处罚。2020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泥沟所执法人员配合下,在当事人妻子孙晋忍陪同下,依据投诉信的内容对台儿庄区泥沟华联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8袋标识为“金怡神”甘蔗红糖,净含量:360克,标识生产日期2018/12/10,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可以减轻处罚。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金怡神甘蔗红糖”8包;2、没收违法所得5.4元;3、罚款30000元。 合计罚没款30005.4元,上缴国库。
红糖
140.8
2020.10.16 5.4 30000


30140.8

6 台儿庄区泥沟镇大迈生活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知味客”碳烤鱿鱼丝案 台儿庄区泥沟镇大迈生活超市 流通
2020年7月23日我局收到高李投诉举报信,内容:被投诉(举报)人所销售“68克碳烤鱿鱼丝”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请贵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核实、处理,依法对其处以相应行政处罚。2020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泥沟所执法人员配合下,在店员李丽陪同下,依据投诉信的内容对台儿庄区泥沟镇大迈生活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1袋标识为“知味客”碳烤鱿鱼丝,净含量:68克,标识生产日期2019/08/01,保质期10个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五)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可以减轻处罚。参照《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68克碳烤鱿鱼丝”1包;2、没收违法所得4元;3、罚款30000元。 合计罚没款30004元,上缴国库。
碳烤鱿鱼丝
33
2020.10.17 4 30000


30033

7 台儿庄区文化路万家福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黄豆芽”案 台儿庄区文化路万家福超市 流通
2020年5月26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儿庄区文化路万家福超市采购的“黄豆芽”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6月24日我局收到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SC20200527004,记载抽检的黄豆芽,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氨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6月30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该超市,向经营者李玲当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经检查发现检验报告记载批次的“黄豆芽”,已被当事人全部售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黄豆芽
15
2020.9.24 5 0


15
免罚
8 台儿庄区金光路水乡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绿豆芽”案 台儿庄区金光路水乡蔬菜店 流通
2020年5月26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金光路水乡蔬菜店采购的“绿豆芽”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6月24日我局收到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书编号:SC20200527002,记载抽检的绿豆芽,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氨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6月30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该超市,向经营者李士侠当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经检查发现检验报告记载批次的“绿豆芽”,已被当事人全部售完。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的决定。
绿豆芽
7.5
2020.9.24 2.5 0


7.5
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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