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50008/2024-00943
  • 主题分类: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5月29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5月29日
  • 标  题:台儿庄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2024)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民政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2024)

区民政局监管事项清单(2024)
序号 监管事项 监管责任 权责清单事项 事项类型 监管对象 监管内容 监管方式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监管层级
1 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对社会团体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对社会团体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及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本机关或本级登记的社会团体 1.对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2.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二十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2.《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区级
2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包含慈善组织)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本机关或本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工作报告报送情况进行检查;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使用及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检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第二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的核准登记,监督管理其名称的使用,保护其名称权。”3.《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九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
区级
3 养老机构监管 养老机构备案 养老机构备案管理 行政备案 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备案工作。 / 1.《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发布)第九条
2.《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区级
4 养老机构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养老机构及从业人员 对养老机构的运营、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九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发布)第九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3.《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3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区级
5 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 其他行政权力 养老机构实际控制人、运营者、从业人员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工作。 / 1.《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五十八条
2.《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民发〔2019〕103号)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3.《关于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养老服务诈骗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鲁民〔2023〕28号)
区级
6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
、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监管
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情况的检查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检查 殡葬服务单位 殡仪馆提供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告别(守灵)等殡仪服务,以及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和销售殡葬用品销售是否存在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是否存在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费用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以及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殡仪馆管理服务工作规范》(鲁民函〔2021〕101号)
区级
7 对殡葬服务单位服务公开、收费管理、制度建设、优质服务、行业建设等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殡葬服务单位 处罚下列行为:殡仪馆提供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告别(守灵)等殡仪服务,以及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和销售殡葬用品销售存在未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存在限制丧属使用自带骨灰盒或采取附加费用等方式限制丧属自带文明丧葬用品的,以及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日常监督检查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二条
2.《山东省殡仪馆管理服务工作规范》(鲁民函〔2021〕101号)
区级
8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管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等情况进行检查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是否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或提供遗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行为。是否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及不合格殡葬用品。 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18〕32号)
区级
9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经营等行为的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殡葬用品生产、经营单位 存在以下行为:存在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存在违法违规从事殡葬中介服务或提供遗体存放、整容、守灵、祭奠等涉及遗体服务行为。存在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及不合格殡葬用品。 日常监督检查 1.《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鲁民〔2018〕32号)
区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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