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3704050008/2023-00418
  • 主题分类: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 发布机构:区民政局
  • 成文时间:2024年01月20日
  • 文  号:
  • 发文时间:2024年01月20日
  • 标  题:台儿庄区民政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民政局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台儿庄区证明事项实施清单

区级主管

单位

证明事项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设定和实施依据

开具
单位

备注

区民政局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1.【法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文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现役军人服役部队

区民政局

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1.【法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文件】《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现役军人服役部队

区民政局

本人无配偶及与对方当事人无相关血亲关系的声明或证明

涉外、港澳台
居民、华侨
结婚登记

1.【法律】《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387号发布)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公证机构、台湾公证机构、华侨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外国人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

区民政局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明)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1.【法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的限制。”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在无法提供有效结婚证件、无法进行信息核查或信息核查失败时提交结婚证明

区民政局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证明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1.【法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收养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区民政局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体检报告)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1.【法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区民政局

生育情况证明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1.【法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卫生健康部门

区民政局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1.【法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第一千零四十四条:“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第七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公安机关

区民政局

委托书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1.【法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五条:“…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国内公证机构

区民政局

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1.【法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七条:“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3.【文件】《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三、严格规范送养材料。…(二)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区民政局

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1.【法律】《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七条:“……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3.【文件】《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三、严格规范送养材料…(三)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2.监护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监护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

监护人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法院、民政部门

区民政局

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证明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1.【法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七条:“……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3.【文件】《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三、严格规范送养材料…(三)生父母以外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应当提交生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证明。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由人民法院出具;生父母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由生父母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其他有权机关出具

区民政局

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证明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1.【法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七条:“生父母为送养人…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3.【文件】《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06号)三、严格规范送养材料…(二)如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死亡证明、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下落不明的证明…。

医疗机构、公安机关、人民法院

区民政局

亲属关系证明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1.【法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2.【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七条:“……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公安机关、公证机构

公安机关对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区民政局

残疾证明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七条:“……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区民政局

财务审计报告

慈善组织认定

1.【法律】《慈善法》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

区民政局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

慈善组织认定

1.【法律】《慈善法》第十条:“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

2.【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

区民政局

居民身份证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2021年2月7日省政府令第340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第十八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请求、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3.【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四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4.【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第九条:“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公安机关

区民政局

居民身份证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

区民政局

居民身份证

临时救助给付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公安机关

区民政局

居民身份证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2.【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3.【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十条:“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4.【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第九条:“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公安机关

区民政局

居民身份证

因病致贫重病
患者认定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2.【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3.【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七)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科学确定。
4.【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16号)第九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已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患者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首页)、结算单据、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附件1),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

公安机关

区民政局

居民户口簿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2021年2月7日省政府令第340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第十八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请求、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3.【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十条:“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4.【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第九条:“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5.【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16号)第九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已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患者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首页)、结算单据、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附件1),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

公安机关

区民政局

居民户口簿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公安机关

区民政局

居民户口簿

临时救助给付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公安机关

区民政局

居民户口簿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2.【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3.【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十条:“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4.【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第九条:“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公安机关

区民政局

居民户口簿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2.【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3.【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七)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科学确定。
4.【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16号)第九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已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患者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首页)、结算单据、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附件1),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

公安机关

区民政局

居住证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2021年2月7日省政府令第340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第十八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请求、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3.【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第十一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公安机关

区民政局

居住证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2021年2月7日省政府令第340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第十八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请求、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3.【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十条:“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4.【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第十一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2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公安机关

区民政局

劳动合同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2021年2月7日省政府令第340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第十八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请求、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3.【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第十一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务工单位

区民政局

劳动合同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2021年2月7日省政府令第340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第十八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请求、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3.【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十条:“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4.【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第十一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2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务工单位

区民政局

社保缴费证明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2.【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2021年2月7日省政府令第340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第十八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请求、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3.【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第十一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区民政局

社保缴费证明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民〔2022〕47号)第十条:“申请低保边缘家庭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低保边缘家庭申请材料参照低保申请材料要求。”
3.【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第十一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2021年2月7日省政府令第340号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第十八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入等材料,书面声明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以及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请求、委托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3.【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一般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4.【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民〔2021〕75号)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残联

区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文件】《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第十条:“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残联

区民政局

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材料

临时救助给付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3.【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二、完善政策措施(一)细化明确对象范围和类别。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对急难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程度;对支出型救助对象,要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的具体办法。
4.【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学校或看病就医的医疗机构

区民政局

患者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首页)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2.【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3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根据实际给予一定救助。综合考虑家庭经济状况、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等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同医疗保障等相关部门合理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上述救助对象类别给予相应救助。
3.【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12号)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七)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通过申请方式实行医疗救助,具体认定办法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医保局等相关部门确定。对经认定符合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待遇条件的,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超过统筹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部分,按不低于60%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高于低保对象。个人负担费用可追溯至自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一次身份认定享受一个医疗年度救助待遇和救助限额,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申请。具体标准由各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科学确定。

4.【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16号)第九条:“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已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可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患者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首页)、结算单据、医疗费用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按规定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申请审核确认表》(附件1),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

看病就医的医疗机构

区民政局

结算单据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看病就医的医疗机构

区民政局

医疗费用发票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

看病就医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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