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3704053704050008/2023-00113
- 主题分类:公示内容
- 发布机构: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时间:2024年12月12日
- 文 号:无
- 发文时间:2024年12月12日
- 标 题: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 效力状态:有效
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
执法机构设置:交通运输综合工作室、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室、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办公地址:台儿庄区文化路3199号
联系方式:交通运输综合工作室(0632—8128155)、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室(0632-8128161)、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632-8128178)。
二、执法职责与权限
负责全区道路运政、公路运政、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等交通运输领域执法及相关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7.《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0.《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12.《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1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投标管理办法》
14.《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15.《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1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17.《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18.《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19.《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2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25.《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
26.《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
27.《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四、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并查明对方身份。
2.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3.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4.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部门名称,«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当事人在«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8.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后,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
一般程序
00001.
填写《立案登记表》,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00002.
00003.
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00004.
00005.
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办案机构审核。
00006.
4.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提交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法制审核机构注明审核意见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案卷、法制审核意见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5.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7.执法部门负责人经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结案、归档。
(二)行政强制程序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通知当事人到场;
3.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
7.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8.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9.制作并当场交付《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三)行政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1.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2.年初制定抽查计划,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频次。
3.随机抽取执法对象和两名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4.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及时向社会公布。
路面巡查
1.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选择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避免引发交通堵塞;
2.依照有关规定,在距离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
3.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
4.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记录现场证据或线索,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5.制作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对于行政检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应当依法及时采集和保存。
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行政强制措施流程图
行政强制执行流程图
五、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条件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条件,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一是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二是即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三是违反法律应受行政处罚,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人。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条件,主要是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二是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三是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六、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632-8128100
信件投诉:台儿庄区区交通运输局(台儿庄区文化路3199号)
邮件投诉:tezjtysj@zz.shandong.cn
(二)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执法工作中,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向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