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计献策】以政务诚信引领社会诚信
法治观察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确立了今后五年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其中,《纲要》特别就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作出部署。
治国理政,无信不立。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务诚信建设迈上快车道。从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以政务诚信示范引领全社会诚信建设,到201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从《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提出“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体系”,再到《纲要》提出“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政务诚信建设正逐渐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政务诚信被誉为社会信用的“定盘星”,正因为政府担负着引导、示范、监督和管理社会信用的职责,更需要率先垂范,时时讲诚信、处处守诚信。如今,《纲要》出台,更是传递出鲜明信号,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法治政府的刚需。政府不讲诚信,法治政府就无从谈起。
应该看到,经过多年来的扎实推进,政务诚信建设越来越深入人心,效果初现。但不可回避的是,仍有个别地方政府部门不那么重视诚信,个别官员不那么讲究诚信,备受诟病的“新官不理旧账”就是一例。一些新官一上任,就从头再来,完全不管不顾前任留下的各种契约,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民营企业损失惨重,想讨个说法,往往被推来阻去。如此行为,既透支了政府公信力,妨碍了诚信政府建设,也不利于打造法治政府。
“政贵有恒,治须有常。”事实上,无论从情理来说,还是从法律角度来看,“新官不理旧账”都经不起推敲。早在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就明确要求:“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各地政府部门葆有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本是底线“标配”,不按合同办事,说变就变,企业必然无所适从。当某地政府部门给人留下出尔反尔、不讲诚信的印象,当地的投资环境必然堪忧,让人视作畏途。
推进政府诚信建设,不能单靠政府部门自觉。《纲要》从两方面倒逼政府讲诚信,一个是信息公开。具体体现在,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哪个地方政府讲诚信,哪个地方政府不讲诚信,公众心里有数,自然会“用脚投票”。
另一个是责任追究。具体体现在,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失信惩戒力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显然,不讲诚信是要付出代价的,特别是一些“新官”在利益驱动下,任性否定前任签订的契约,给企业造成了损失,就应该被问责。
为更好地推动政府讲诚信,还应全方位构建监督机制,最大程度发挥监督作用。比如,上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通过有力有效的制度安排,让有关政府部门不敢、不能也不想做违背诚信的事。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企业无信,则难求发展;社会无信,则人人自危;政府无信,则权威不立。现代政府必须是法治政府,应有之义就是讲诚信。政府讲诚信,不仅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而且更利于凝心聚力,调动全国人民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民族复兴的征程中。当政府形象公开公正、诚信清廉,当公务员队伍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社会风气自然会变得风清气正,民众也会更有获得感、更有良好预期,更有干劲挥洒才华,为国家进步尽职尽责。而这,正是建设诚信政府的深层次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