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招收录用和个案奖补细则(试行)

来自: 时间:2021-08-27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规范人民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的招收录用和使用管理,提高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枣庄市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枣政发[2013]33 号),结合中央、省、市委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特邀人员调解员数量由区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员数量不低于上一年度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13‰的要求,予以核算确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社会公开招录,由区司法局具体实施。

第四条  矛盾纠纷化解个案奖补资金,由区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公开透明、注重绩效,接受财政 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相关单位和组织负责发放。

第五条  奖补发放的对象为接受法院委派、委托、办理民事、行政、执行、信访案件调解工作的调解员。除有特殊规定外,在职在编公职人员不得领取矛盾纠纷化解个案奖补。

第六条  常驻调解员按要求在诉讼服务中心坐班值日,且月调解成功 4 件案件或者完成第五条规定的 10 件案件工作任务的,按 1500 元/月的标准发放奖补;调解案件超出上述数量的,按件发放办案奖补。

第七条  办案奖补是指调解员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而办理调解案件的奖补。委派调解在30 日内、委托调解在15 日内调解成功,或者虽然超期调解成功,但已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按 100 元/件的标准给予奖补。案件调解成功并引导当事人履行清结,一审案件不再立案 、其他案件没有再申请执行可能的,按照 100 元/件的标准增加奖补。

以上“调解成功”是指在调解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撤回起诉、出具调解书或者申请司法确认 ,并且案件按要求完成系统结案、卷宗整理归档等程序。

第八条  使用音视频在线办理调解,且达到考核标准的,每件按 20 元/件的标准给予奖补。

第九条  案件虽未调解成功,但调解员已完成以下工作,满足第六条规定数量以外的案件,按30元/件的标准给予奖补:

(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组织被告、第三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通过音视频在线调解等方式组织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均无争议的事实进行记载、确认,形成书面的调解 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三)在调解阶段完成鉴定、评估。

第十条  调解成功的案件符合《枣庄市矛盾纠纷化解个案奖 补暂行办法》(枣财行【2017】25 号)奖补标准的,依照该规定 发放奖补。

第十一条  两人以上共同调解成功的案件,按件发放一份 奖补。具体分配方法,由调解员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调解成功系列或者集团诉讼案件,按0.3的系数折算奖补案件数量。

第十三条  由于调解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引发上访、闹访、诉、舆情等不良影响的,不予发放本案奖补。

第十四条  调解员应于案件调解结束后及时向委派、委托调解的庭室报送奖补审批表,由该庭室审核确认后,按相关财务规定报销、发放。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奖补,按《枣庄市矛盾纠纷化解个案奖补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审核发放程序发放。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