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来自: 时间:2021-08-16

优惠内容

1、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该项目政府采购预算全部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2、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3、对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申报条件

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3.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办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台儿庄区财政局

联系科室/处室:政府采购科

联系电话:0632-6633830

政策依据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