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采集和资格认证办法

来自: 时间:2017-09-20

台儿庄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采集和资格认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采集和资格认证(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和资格认证”)工作,保证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枣政发〔20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采集和资格认证对象为辖区内按月领取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

  第三条建立完善日常统计报告、信息采集、资格认证、公示举报和稽查监督相结合的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采集和资格认证机制。

  第二章 信息采集和资格认证责任主体

  第四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区范围内信息采集和资格认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采集和资格认证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做好信息采集和资格认证工作。

  第五条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并核对每月销户人员、户籍变更人员信息。

  第六条区民政局负责提供并核对每月居民殡葬基本信息。

  第七条区司法局负责提供并核对被判刑及刑满释放居民信息。

  第八条区民族宗教局负责提供并核对少数民族死亡信息。

  第九条各镇(街)作为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信息采集和资格认证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信息采集与处理、资格认证、养老金追缴和相关资料上报,负责受理业务咨询、查询、举报和情况公示,每月向区级经办机构上报待遇领取人员增减员情况;村(居)委会、协理员在各镇(街)领导下,配合做好本村(居)范围内的信息采集、资格认证、情况公示等工作,及时上报本村(居)待遇领取人员增减员情况。

  第三章 信息采集和资格认证统计报告

  第十条报告人:

  待遇领取人、待遇领取人的亲属(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协理员、村(居)委会、各镇(街)人社所为报告人。在本村(社区)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由村(居)委会负责报告;不在本村(社区)居住的,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负责报告村(居)委会,法定继承人有一个以上的,每个法定继承人均有报告村(居)委会的义务。镇(街)人社所负责本辖区内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报告内容:

  1.到龄领取人员的本人银行账号、有效身份证明等;

  2.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

  3.待遇领取人员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

  4.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

  5.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的;

  6.待遇领取人员同时享受两种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跨地区重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报告需提供的资料:

  参保人员死亡的,需提供包括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除外),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或民族宗教部门出具的少数民族死亡证明等资料;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及出国(境)定居证明。

  第十三条报告程序:

  当待遇领取人员出现应报告的情况时,村(居)委会须将有关资料汇总签字盖章后,于每月15日前报镇(街)人社所,人社所审核后签字盖章,于每月20日前报区级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区级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据此确定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待遇发放、终止或停发。

  到龄待遇领取人员,需到所属镇(街)人社所办理信息采集业务,以便进行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

  如果报告人所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暂无证明材料的,村(居)委会应当写出书面说明,区级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据此可先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待相关材料备齐后再进行相关待遇结算。

  第四章 信息采集和资格认证方式

  第十四条信息采集:第一次信息采集要求将已领取待遇人员信息进行全部采集,各镇(街)要制定计划,于2017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次信息采集工作。今后每次新增待遇领取人员都应及时到所属镇(街)人社所进行信息采集。

  第十五条各镇(街)要每年集中开展一次资格认证工作,每年的2至3月份为资格认证集中时间,各镇(街)要有针对性的对重点村(居)开展不定月份的资格认证工作,将认证情况于每年4月10日前报区级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村(居)委会、协理员负责做好本村待遇领取人员进行领取资格认证的通知、督促和协助工作。

  第十七条公示举报:村(居)委会要对待遇领取人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及时将资格认证结果在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并留存公示视频或照片资料归档备查。同时,公示期间要公布举报电话和监督电话,受理群众举报,及时处理举报问题,并通报处理结果。

  第十八条建立台账:各村(居)委会根据认证公示结果,建立资格认证台账,村主任、协理员签字,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上报镇(街)审核后,报区人社局备案。

  第十九条稽查:区人社局组织区、镇(街)两级经办机构,每年开展1-2次待遇领取人员基本情况随机抽样稽查;同时,视情况对个别村(居)进行重点稽查,对举报情况随时稽查。

  第五章 信息采集和资格认证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待遇的终止:镇(街)人社所每月统计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1.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

  2.待遇领取人员出国(境)定居的;

  3.待遇领取人员同时享受两种以上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跨地区重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第二十一条待遇的停发:镇(街)人社所每月统计报告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级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已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领取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4.待遇领取人员未能进行待遇领取信息采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待遇的补发:对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开始停发养老保险待遇,后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按照死亡的有关规定计发死亡待遇,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人员重新出现,根据镇(街)人社所每月统计报告,经区级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待遇领取资格的,恢复发放养老金。符合补发条件的从停发之日补发。待遇领取人员被判刑后,服刑(含缓刑或假释)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从刑满释放后的次月续发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二十三条待遇的追缴:待遇领取人员因死亡、判刑等不具备领取资格,其亲属或其他人员冒领、骗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镇(街)负责依法追回冒领骗领养老金;对拒不退还冒领骗领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信息采集和资格认证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各镇(街)人社所、村(居)委会、协理员要按规定做好信息统计上报工作,严禁瞒报、漏报、错报。未按规定上报养老金领取人员自然减员情况,造成养老金损失的,要严格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镇(街)负责追回养老金损失。

  第二十五条在信息采集和资格认证工作中,镇(街)、村(居)委会和协理员要严格按政策和程序办理信息采集和资格认证手续,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国家已有相关规定或重新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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