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操作办法 (试行)
为规范破产程序中的网络拍卖行为,保障财产处置公开、公 正、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 问题的规定》、《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中采取网络司 法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通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操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是指通过互 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破产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以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其他途径处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应通过其他途径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处置方案 应经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通过网络拍卖相关破产财产的行为, 应当接受债权人会议和人民法院的监督。
为提高效率,债权人会议可以明确破产财产通过多次网络拍 卖直到变现为止。
第四条 互联网拍卖平台由管理人从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 网络拍卖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自主选取。
第五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
(二)制作、发布拍卖公告;
(三)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
(四)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
(五)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
(六)依法通知优先购买权人;
(七)其他依照破产法规定应当由管理人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经过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服务 机构从事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展示 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以及鉴定、检验、仓 储、保管、运输等辅助工作。
第七条 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所 收取的必要费用列入破产费用。
第八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起拍价。起拍价可以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参考价。
无法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参考价, 或者委托评估费用过高的,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财务 数据等进行估价。
第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网络 司法拍卖平台发布外,还应同时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首次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 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 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 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第十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人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 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拍卖公告;
(二)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
(三)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
(四)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 明、视频或者照片等;
(五)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
(六)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
(七)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
(八)拍卖财产产权转移方式及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 式;
(九)管理人的名称、联系方式、监督方式等。
(十)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 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法通知的, 应当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 日视为已经通知。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保证金数额原则上由管理人在起拍价的百分之 五至百分之二十范围内确定。
第十三条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管 理人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竞买人凭网络 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参与竞买。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管理人对竞买人以及其他能 够确认竞买人真实身份的信息、密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其他竞买人以 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购买权人竞 得。
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 序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序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出 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第十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 止等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并报请人民 法院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管理人应当及时 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
第十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成交,以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自动 生成的确认书及公示为准。
第十七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 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 原拍卖价款的差价、作为破产财产。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 人不得参加竞买。
第十八条 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 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
第十九条 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 拍。流拍后需要再次拍卖的,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 台再次拍卖,特殊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条 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竞价增价幅度、保证金数 额和优先购买权人竞买资格及其顺序等事项,由管理人依法根据 破产案件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人及从事拍卖辅助 工作的社会机构或组织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竞买,并不得 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管理人的拍卖行为违法致 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强制清算案件中处置被清算企业财产的,参照 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法院相关规定相冲突的,适用上 级法院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