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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 3 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 3年和最长 2 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 50%,给予最长 2 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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