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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自: 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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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到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新增)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