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续推进“减证便民”工作,对照证明事项实施清单,对于可以通过书面告知承诺、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查等办理的,或者能被法定证照、合同凭证等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可以不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二)对证明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在2021年梳理276项的基础上根据各执法单位上报证明事项进行梳理公布219项。证明事项严格实施清单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证明。
(三)业务科室: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室,666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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