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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台儿庄区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送达公告

来自: 时间:2026-08-28

当事人:王夫国,身份证号370405********2516

你未经批准,擅自于2012年非法占用运河街道兴隆社区集体土地建设商住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该案本机关已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台自然资监(罚)字[2026]第0316号)直接、邮寄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

一、处罚内容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868平方米土地

2、处以非法占用运河街道兴隆村2868平方米水工建筑用地、村庄用地,按每平方米非法占地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57360元(大写:伍万柒仟叁佰陆拾元整)。

二、送达与权利

1、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林运路29号)领取决定书。

2、逾期未领公告期满30日即视为送达

3、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台儿庄区、市中区、峄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刘涛、褚梦

联系电话:0632-661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