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枣台市监罚送告〔2026〕2号
台儿庄区优优养生馆(个体工商户)(王秀菊):
本局于2026年7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台市监处罚〔2026〕92号),因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
当事人:台儿庄区优优养生馆(个体工商户)(王秀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405MAE264KPX6
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马兰屯镇插花小学对过东20米
经营者:王秀菊
身份证号码:370405************
2026年4月1日,台儿庄区马兰屯镇食安办向我局反馈,位于其辖区前于里村的台儿庄区优优养生馆(门头名称:中优艾灸馆)通过发放鸡蛋的方式吸引老年人前往听课,诱导老年人购买店内商品,可能存在以会销方式虚假夸大宣传的情况,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2026年4月1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鸡蛋卡等方式吸引消费者进店听课,再以现场讲课及播放幻灯片的形式,向进店消费者宣传你店经营的保健食品“东方巨星牌水溶珍珠粉胶囊”。该保健食品保健功能为:“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增加骨密度和调解血压的保健功能”。当事人以幻灯片宣传“(WHO)世界卫生组织统计人类常见的135种基础疾病中有106种与缺钙有关系。1.缺钙会引起哪些疾病?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分析表明:人类135种基础疾病中有106种与缺钙有关。像骨质疏松与骨质增生,高血压,动脉硬化,和心脏血管病,老年痴呆症,糖尿病,各种结石病,各种过敏性疾病,肝脏疾病,肾病综合征,性功能障碍,经前综合征以及一些癌症等”、“骨质疏松会导致风寒侵体 风、寒、暑、湿、燥、火 骨头发冷、怕风、疼痛”、“补钙不等于补骨 补骨必须补钙 人得病的根本原因是骨量流失钙代谢失衡,因此必须骨钙双补”,并在幻灯片最后一页标注“大自然有没有一种物质可以骨钙双补呢?”以上宣传内容与当事人经营保健食品的保健功能不一致,且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内容的证明材料,向消费者提供引人误解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经查询民政部官方网站,中国优生优育协会为经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组织。查询中国优生优育协会官方网站,该协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中均无“妇女儿童钙代谢研究委员会”。当事人在向消费者播放宣传的幻灯片中使用标有“中国优生优育协会 妇女儿童钙代谢研究委员会”的“钙缺乏病谱”,向消费者提供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东方巨星牌水溶珍珠粉胶囊”产品外包装照片打印件,当事人使用的幻灯片打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王秀菊和店员马红艳身份证明材料、执法人员与经营者王秀菊现场通话记录(光盘),当事人进货单票据、案涉保健食品生产厂家和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国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共同证明。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6年6月1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台市监罚告〔2026〕74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2026年6月5日,我局通过“台儿庄区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ez.gov.cn/)”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枣台市监罚送告〔2026〕1号)。当事人未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视为送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不构成追诉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询信用中国(山东)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相关行政处罚信息。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2025年10月15日第二次修订实施,修订后引人误解商业宣传的处罚裁量已不适用于《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版)》的规定。
当事人讲课使用课件资料由河南省创意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河南中优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通过钉钉群形式提供,且上述单位通过钉钉群对当事人进行统一培训管理,并以“中优艾灸馆”的名义对外经营。且经过走访,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后,在马兰屯镇前于里村的营业场所停止了经营。对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之规定,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三)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的规定,并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在“从轻”幅度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枣庄市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工商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农业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金光路)、中国银行枣庄台儿庄支行(地址:台儿庄区林运路西首)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枣庄市台儿庄区支行(地址:台儿庄区运河大道)缴纳罚没款,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
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局于2026年7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台市监信修告字〔2026〕94号)一并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内容略,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台市监处罚〔2026〕92号)及《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台市监信修告字〔2026〕94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陈瑾、李建明 联系电话:0632-6707019
联系地址:台儿庄区运河大道4025号
附:1.《行政处罚决定书》(枣台市监处罚〔2026〕92号)
2.《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台市监信修告字〔2026〕94号)
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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