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集意见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适应市场新情况变化,提高我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根据《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规定,现将《台儿庄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全文公示,广泛征集公众意见建议。意见建议提供人须提供本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真实信息,并提交意见建议的基本观点并说明理由。
征集地点:台儿庄区金光路128号区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科。
联 系 人:张开珍、庞明龙
联系电话:0632-6638586
截止时间:2026年7月30日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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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及《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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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实依据:台儿庄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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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及《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国烟法〔2024〕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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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不含电子烟、雪茄烟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零售点经营场所地址应当具体明确,具有唯一性,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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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台儿庄区烟草专卖局管辖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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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四条零售点布局管理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未成年人保护、控烟履约、信赖保护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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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五条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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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六条零售点布局管理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区域作为市场单元,量化分析市场单元内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能力、历史零售点数量、烟草制品经营数据等相关性指标,合理设定零售点规划数量。 按照行政区划,以街道、乡镇为界限确定基本市场单元(包括镇域市场单元和特殊市场单元),并对外公示,作为实施轮候排序的依据。 对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或者特殊区位特征的区域,可以结合实际划定特殊市场单元,实行单独管理,不纳入所在街道市场单元容量合并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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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七条台儿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在基本市场单元规划数量内审批零售点。按照辖区基本市场单元持证数量及轮候排序数量与基本市场单元规划容量的关系,将辖区基本市场单元划分为发展区、平衡区和冻结区。 (一)发展区。基本市场单元容量未饱和的,对新办申请按照新办流程办理,不得进行轮候排序登记。 (二)平衡区。基本市场单元容量已饱和,且轮候排序数量不超过市场单元容量的3%时,对新办申请按照流程受理并开展实地核查,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对仅因容量限制无法准予许可的,根据申请人意愿,决定是否予以轮候排序登记。 (三)冻结区。基本市场单元容量已饱和,且轮候排序数量超过该基本市场单元容量3%时,对新办申请按照流程受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不再新增轮候排序登记。待轮候排序过渡期结束后,逐渐实现集中时点摇号或集中时点放号模式。 特殊市场单元轮候排序数量按照其容量的3%测算,不足2个的,给予2个轮候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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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八条台儿庄区烟草专卖局应当按照轮候顺序通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对明确表示放弃、已不具备经营条件、联系方式失效以及重复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放弃本次申请或经核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从轮候排序队列中清除并告知本人,后续排序人序号自动递补。 轮候申请人与实际申请人登记信息应当一致,轮候顺序不得调换或转让。当市场单元容量因退出、注销等出现空余时,申请人按照轮候顺序依次提交新办申请,进入审批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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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九条对市场单元零售点综合运用总量调控、间距控制、人口测控、峰值控制、限制准入等布局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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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十条人口数量、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出现较大变化时,应当对基本市场单元零售点数量予以保护性冻结或应急性增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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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十一条基本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根据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剔除不宜设置零售点的区域面积,结合辖区内规划零售点数量、零售点覆盖范围、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综合测定。 基本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标准结合人口数量、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确定,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8米,乡镇零售点间距不低于6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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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的限制,但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的限制,且间距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城区商场、超市、便利店、烟酒店独立主要入口所在楼层营业面积超过150㎡的; (二)乡镇商场、超市、便利店、烟酒店独立主要入口所在楼层营业面积超过225㎡的; 本条规定的营业面积不包括套内办公区域和仓储区域,仅指单层实际营业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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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但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60%: (一)优抚对象范围 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或烈士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不适用优抚政策)。 适用优抚政策的残疾类别和等级一般为:听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言语残疾一级至二级,视力残疾一级至二级,肢体残疾一级至二级。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予以优抚的对象。 (二)优抚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2)在全省范围内未持有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即“一户一证”); (3)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等相关部门核发的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警(消防员)遗属需提供烈士证明书或军警(消防员)因公牺牲证明书、遗属关系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 (4)由优抚对象本人实际经营。 (三)残疾人基于放宽办证条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经营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不得变更持证人为其他家庭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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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域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目标地址所在基本市场单元容量限制,但市场单元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规定间距的60%: (一)持证人因客观原因导致原经营地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内的; (二)因政府统一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如拆迁、旧城改造)等原因造成无法在原核定地址继续经营的。 因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及政府统一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如拆迁、旧城改造)等客观原因变更至其他经营地址后,原客观原因消除的,申请人可变更至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不受原经营地址所在基本市场单元容量和间距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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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十五条原持证人为个体工商户且为个人经营性质。若原持证人死亡或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直系亲属(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在原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之日起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并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予以受理并重新办理。在办理时,不受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和间距限制。但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法律关系证明,且原持证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注销前2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文书为准)。 享受优抚政策办证的零售户,不适用此项规定;新申请人必须具备经营资格,并满足年满十八周岁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主体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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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十六条大型连锁企业因注销、解散或重组,导致其分店营业执照注销,改变企业类型,原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需要继续经营,在原营业执照注销之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原经营地址继续经营并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予以受理并重新办理。在办理时,不受该地址所在市场单元容量限制和间距限制,须证明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及注销前2年内,无涉烟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文书为准),期间届满,未重新申请或新办申请未获许可的,审批机关应依法注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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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十七条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以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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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十八条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校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 (四)幼儿园内及其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50米以内的; (五)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 (六)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的区域; (七)办公楼、写字楼等除首层沿街以外的场所; (八)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未成年人活动聚集场所及其附属设施内部; (九)母婴用品、文具玩具、青少年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游乐场所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烟草制品的场所内部; (十)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易挥发类物质,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经营场所; (十一)申请时不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 (十二)政府或相关部门明文规定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十三)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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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十九条主营业务为服装鞋帽、医疗器械、物流寄递、电子商品、网吧游戏、休闲健身、美发美容、食品加工、保健按摩、五金汽修、文体用品、教育培训、鲜花绿植、家居建材、装修装饰、房产汽贸、化妆洗涤、家电家具、中介劳服、金银珠宝、寄卖典当、金融证券、彩票销售、农具农资、农畜养殖、摄影照相、宠物渔具、旅行代售、祭祀用品等专业性较强,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不予设置零售点。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酒店,可在其内部申请设立1个仅供住客服务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所在区域的总量及间距限制: (一)酒店规模与客房数量(必须满足其一): 1.高端大型酒店:实际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客房总数不低于60间。 2.规模化连锁酒店:在省内拥有直营门店10家以上,或在全国拥有直营门店30家以上。且申请点的客房总数不低于40间。 3.床位指标:若酒店以单层或少量楼层经营导致面积略低于2000平方米,但床位总数达到80张以上,且平均每床位的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的,可参照高端大型酒店认定。 (二)客源及经营模式限制: 1.仅限城区范围内的酒店申请。 2.酒店须以对外接待旅游团队、商务散客为常态业务。 禁止性规定:长租公寓、家庭旅馆、招待所、民宿等业态,不适用本条宽放政策。 (三)零售点设置要求: 零售点必须设置在酒店主要营业区域内部,不得沿街开门或设立对外独立出入口,不设置任何户外烟草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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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二十条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方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以无人售货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以游戏、博彩等方式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依法不得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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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二十一条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本规定不溯及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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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的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等,也不包含流动摊点(车、棚)、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 (三)“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四)“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的对学龄前幼儿实施教育的机构。 (五)“具备商品售卖条件”,是指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设置商品展示零售的柜台或货架,明确存储位置或场所,具备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条件。 (六)“间距”,是指申请点与最近零售点或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依法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见附件一。 (七)“本人实际经营”,是指由本人实际参与进货、定价、资金管理等核心经营环节,并从中获得主要经营收益。 (八)“特殊市场单元”,是指具备独特市场生态、特定消费人群或特殊政策要求的独立区域。主要包括:大型商业综合体、国家级或省级旅游景区、铁路车站、长途汽车站、民用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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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二十三条市场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间距标准每半年通过台儿庄区政府网站或台儿庄区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等渠道予以公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公布时间和频次。 申请人轮候排序情况实时通过台儿庄区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大厅公示栏、电子查询系统或互联网等方式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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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中“以上”、“以内”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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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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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台儿庄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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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台儿庄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现场测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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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 意见 内容 |
台儿庄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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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单位(个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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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公网安备370405020000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