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区省市级公办特色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5〕649号)、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实施强科培优行动 推进普通高中特色多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教基字〔2021〕6号) “对于经省市评估认定的公办特色高中,学费标准按照不超过现行基础30%的比例适当上浮” 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就省市级公办特色高中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对我区经省、市评估认定的公办特色高中,学费标准由每生每学期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上浮后学费标准每生每学期960元,具体标准实施备案管理。
二、公办特色高中学校应在充分考虑学校办学水平、办学条件以及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参照周边区(市)同类特色高中标准合理确定学费标准,于每年5月底前向区教体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备案后执行。备案时应提供特色高中批准文件、办学许可证、学费调整申请说明、公办特色高中学费备案表等有关材料。
三、公办特色高中学校学费上浮后的新增学费收入,应主要用于特色课程开发、特色活动开展、办学条件改善等。
四、学费收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新入学的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学校降低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五、公办特色高中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公示内容。
六、公办特色高中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试行期两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台儿庄区发展和改革局 台儿庄区财政局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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