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台劳人仲案字【2025】第20号裁决书公告送达
枣庄鼎顺建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玉军诉枣庄鼎顺建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争议一案(台劳人仲案字【2025】第2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台劳人仲案字【2025】第20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174号区工人文化宫4楼仲裁院)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台劳人仲案字【2025】第2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叁万捌仟壹佰柒拾捌元(3817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伍肆万玖仟肆佰捌拾叁元(4948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捌万捌仟叁佰零捌元(8830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壹万壹仟叁佰零捌元(11308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伍佰元(500元);
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第一、二、三、四项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