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台劳人仲案字【2025】第7号裁决书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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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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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刘敏敏诉枣庄舜田娱乐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争议一案(台劳人仲案字【2025】第17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台劳人仲案字【2025】第12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174号区工人文化宫4楼仲裁院)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台劳人仲案字【2025】第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敏敏劳动报酬伍仟叁佰柒拾肆元(5374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第一至五项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