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台劳人仲案字【2024】第194号裁决书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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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24
山东惠德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董田田诉山东惠德医疗器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争议一案(台劳人仲案字【2024】第19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台劳人仲案字【2024】第194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174号区工人文化宫4楼仲裁院)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台劳人仲案字【2024】第19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董田田拖欠工资叁仟玖佰叁拾元(39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项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