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台劳人仲案字【2024】第120号裁决书公告送达
枣庄市安弥尔幼儿园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思雨等12人诉枣庄市安弥尔幼儿园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争议一案(台劳人仲案字【2024】第12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台劳人仲案字【2024】第120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174号区工人文化宫4楼仲裁院)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台劳人仲案字【2024】第12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李思雨拖欠工资2944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纯拖欠工资1946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尚春晓拖欠工资3278.4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丽丽拖欠工资1973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朱士秀拖欠工资3409元;
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王红岩拖欠工资2416元;
七、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于广芝拖欠工资2600元;
八、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陆彤拖欠工资2855.9元;
九、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秦芹拖欠工资2578元;
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刘子璇拖欠工资3150元;
十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黄淑真拖欠工资3064.4元;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沈悦拖欠工资253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