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台劳人仲案字【2024】第63号裁决书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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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6-20
滕州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吴修玲诉滕州嘉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台劳人仲案字【2024】第6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台劳人仲案字【2024】第26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174号区工人文化宫4楼仲裁院)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台劳人仲案字【2024】第6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玖佰叁拾陆元柒角叁分(936.7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叁万捌仟壹佰柒拾捌元(38178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壹万零玖佰贰拾元整(1092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