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台劳人仲案字〔2024〕第63号开庭通知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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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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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吴修玲诉你单位加班费争议一案(台劳人仲案字〔2024〕第63号),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答辩通知书、申请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5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000元、医疗费3540元、伙食补助费3550元、交通费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4690元、护理费1065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提交答辩书和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5月28日下午2点30分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174号区工人文化宫4楼劳动仲裁庭,联系电话0632-6639976。请按规定进行答辩、提交相关证据并准时参加庭审,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