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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台劳人仲案字【2023】第265号裁决书公告送达

来自: 时间:2024-02-23

寿光市鑫友和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高元和寿光市鑫友和温室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争议一案(台劳人仲案字2023265),已审理终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台劳人仲案字2023265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174号区工人文化宫4楼仲裁院)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台劳人仲案字2023265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叁万玖仟壹佰伍拾元(391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肆万贰仟元(42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柒仟贰佰元7200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10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肆万叁仟伍佰元整(4350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壹仟壹佰柒拾元整(117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肆万捌仟叁佰零伍元叁角玖分(48305.39元);

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第一、二、三、四、五项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