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台劳人仲案字〔2023〕第233号、第234号裁决书公告送达
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赵广艳等10人诉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争议一案(台劳人仲案字〔2023〕第233号、第23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台劳人仲案字〔2023〕第233号、第234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174号区工人文化宫4楼仲裁院)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台劳人仲案字〔2023〕第23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广艳支付拖欠工资4957.5元;
二、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左庆美支付拖欠工资8184.5元;
三、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福荣支付拖欠工资4816元;
四、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龙侠侠支付拖欠工资4220元;
五、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尤影影支付拖欠工资4207.5元;
六、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雪芹支付拖欠工资4627.5元;
七、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孙美凤支付拖欠工资3788元;
八、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爱玉支付拖欠工资2406元;
九、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静支付拖欠工资10056元。
台劳人仲案字〔2023〕第23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大为支付拖欠工资4979.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