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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台劳人仲案字〔2023〕第233号、第234号裁决书公告送达

来自: 时间:2024-01-08

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赵广艳等10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争议一案(台劳人仲案字〔2023〕第233号、第234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台劳人仲案字〔2023〕第233号、第234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174号区工人文化宫4楼仲裁院)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台劳人仲案字〔2023〕第233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广艳支付拖欠工资4957.5元;

二、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左庆美支付拖欠工资8184.5元;

三、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王福荣支付拖欠工资4816元;

四、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龙侠侠支付拖欠工资4220元;

五、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尤影影支付拖欠工资4207.5元;

六、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雪芹支付拖欠工资4627.5元;

七、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孙美凤支付拖欠工资3788元;

八、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爱玉支付拖欠工资2406元;

九、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李静支付拖欠工资10056元。

台劳人仲案字〔2023〕第23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枣庄乾元制衣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大为支付拖欠工资4979.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