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公告
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江苏中亿亨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5MA94A9AR0P
住 所: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运河街道文化路老街文化城18号
由本局立案处理的“江苏中亿亨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现已终结。本局拟撤销你公司2021年06月15日的设立登记。
因通过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台行审撤告字〔2023〕3号)。本文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台行审撤告字〔2023〕3号)
本局联系人:孙先生、李先生
联系电话:0632-6616922、6728801
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
台行审撤告字〔2023〕3号
江苏中亿亨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
经调查核实,2021年06月,杨艳在未经江苏中亿亨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下,通过伪造的江苏中亿亨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及江苏中亿亨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程等资料在枣庄市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了“江苏中亿亨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情况属实。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告知如下:
杨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拟撤销你公司2021年6月15日的设立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决定,你公司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台儿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3年12月1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入档,一份交被许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