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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举报制度

来自: 时间:2023-03-06

为建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和核查机制,进一步畅通统计违法举报渠道,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制定本制度。

一、举报渠道

(一)区统计局法规站负责全区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及时原则。区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二)区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区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由法规站统一处理。

(三)区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1、“台儿庄统计局微信公众号”平台设立举报电话6611512,电子信箱:teztjj@zz.shandong.cn

2、来信来访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75号

邮编号码:277400

二、举报受理

(一)法规站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二)法规站应当严格执行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等相关信息。

(三)法规站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通过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来信来访举报的,信件应当详细载明详细的举报内容,来访人应当真实叙述有关情况,保持举报材料的完整。

(四)法规站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并告知举报人:

1、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报告局领导依法受理;

2、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转交本局有关职能股室;

3、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4、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5、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6、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不予受理。

三、举报核实

法规站根据举报的性质,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严重的,经局领导批准由法规站查处;

(二)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报经局领导批准,组成检查组,依法进行现场核查;

四、举报处理

(一)对直接立案查处的举报,由法规站组成检查组依法进行查处。

(二)对法规站核查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违法情节较重的,经局领导批准,由法规站立案查处;并在统计失信人员信息公示专栏,对统计从业人员和企业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公示。

(三)经核实,违法行为不存在或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

(四)法规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区统计局举报电话:6611512

区统计局举报邮箱:电子信箱:teztjj@zz.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