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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台劳人仲案字〔2023〕第18号裁决书公告送达

来自: 时间:2023-04-04

寿光市鑫友和温室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高元和诉寿光市鑫友和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台劳人仲案字〔2023〕第3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台劳人仲案字〔2023〕第18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文化路174号区工人文化宫4楼仲裁院)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台劳人仲案字〔2023〕第1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依法确认申请人高元和与被申请人寿光市鑫友和温室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9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