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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台劳人仲案字〔2021〕第68号)

来自: 时间: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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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李男诉你单位要求支付拖欠工资争议一案,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劳人仲案字202168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枣庄市台儿庄区兴中路7号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二楼仲裁委员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劳人仲案字202168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2019年2月份、3月份工资共计叁仟壹佰贰拾伍元壹角陆分(3125.16元);二、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第一项属于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第一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第二、三项非终局裁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第二、三项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台儿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