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儿庄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健全基层消防管理体系,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安全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台儿庄区乡镇(街道)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精神,现将行使的消防领域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台儿庄区各镇街行使。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协议,特此公告。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山东省消防条例》。
二、委托事项
委托机关:台儿庄区消防救援大队
受委托组织:张山子镇、涧头集镇、马兰屯镇、泥沟镇、邳庄镇、运河街道办事处
委托机关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山东省消防条例》中规定的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权(含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委托给受委托组织实施。
三、委托执法内容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本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的名义对消防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1.监督检查权。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权。对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委托权限范围,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给予单位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委托权限范围详见附件)。
四、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资格及业务技能培训,并为其办理消防监督执法资格证;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滥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自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到期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对委托协议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附件: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附件:
委托乡镇(街道)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 项目 |
委托 行政 机关 |
受委托 行政机关 |
行政执法法定事项及权限 |
委托权限 |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个人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2)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行为的处罚; (4)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2.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单位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
个人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
个人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给予个人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2)对过失引起火灾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情节较轻的处罚。 |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单位存在以下消防违法行为,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1)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查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 |
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消防监督管理行政处罚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乡镇人民政府 或街道办事处 |
违反《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 (二)未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检测或者维修保养自动消防系统的;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 (四)自动消防系统值守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的。 |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条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违反《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 (一)公众聚集场所未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公布、实施消防安全制度的; (三)所属人员行为不符合岗位消防安全要求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的。 |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九条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违反《山东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 (一)在居民住宅区内占用消防车通道的; (二)拒不配合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不遵守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 |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由乡镇(街道)消防行政执法人员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