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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执法“显柔情”,轻微违法行为 “免处罚”

来自: 时间:2023-05-24


近日,台儿庄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省道231与村道运河北平交道口处发现,有人正驾驶小型铲车对运河北堤路的公路附属设施进行破坏,执法人员遂上前表明了身份并且立即予以制止。

现场检查发现,该附属设施已被拆除了三处询问,小铲车驾驶员是某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员工为了便于该公司运输货物的车辆通行,该处附属设施进行拆除。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相应的执法文书,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相关物品进行了证据登记保全通知涉事企业到执法机关进行处理。当日下午,涉事企业负责人来到执法机关进一步说明了情况,该企业系外地在台施工企业,运输车辆驾驶员对本地路网情况不太了解,为了赶工期,情急之下对公路附属设施进行拆除。

根据《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普法”,当事人表示认识到了错误,愿意接受处罚。考虑到此次的违法行为轻微,公路附属设施可以恢复原状,且违法行为被制止后,当事人积极配合,对拆解的设施恢复了原状。为体现行政处罚“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原则,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经研究后,台儿庄区交通运输局决定对本次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涉事企业对我局“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的做法高度赞赏,并保证今后一定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