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助政策——枣庄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枣庄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枣财社〔2015〕16号)规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租金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创业奖补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等。
一、职业介绍补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人社部门核发《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且为我市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人数,按照每人120-150元的标准,向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介绍补贴重复享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自2012年不再执行。
二、职业培训补贴。享受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四类人员就业培训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职业培训也可在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项目中进行,不同类别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枣庄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枣人社发[2014]16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初级工750元/人、中级工800元/人、高级工950元/人、创业培训1600元/人。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且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方式。1、个人申领培训补贴,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2、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及企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程序参照《枣庄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枣人社发[2014]16号)文件规定执行。3、企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在培训期内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申领生活费补贴时,应提供应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以及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证明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月拨付给学员本人。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户口所在地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时,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鲁价费发【2005】174号文件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六、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枣政发[2008]51号)确定的人员,人员的认定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枣人社办发〔2014〕120号)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下同)。对零就业家庭成员、退役军人享受补贴3年期满、仍不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其他人员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且期满后不得重复申请享受。
(一)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医疗救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按公益性岗位开发企业(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医疗救助)、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二)对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不含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后,申报就业(以劳动99三版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当地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仅限于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数额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缴费的50%,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具体标准由区(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三)小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和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市直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在区(市)参保缴费的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补贴申请每年一月份、七月份各受理一次。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投资、政策扶持或社会筹资,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岗位认定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枣人社发[2013]53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在合同期限内,财政部门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零就业家庭成员、退役军人享受补贴3年期满、仍不能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其他人员最长累计不超过3年,且期满后不得重复申请享受。
公益性岗位的每月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补贴标准为:
1、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长期低保家庭成员以及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军烈属、县级以上劳模等成员,各级财政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机关事业单位后勤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的比例给予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区(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服务程度、服务时间和就业困难人员类型确定。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于就业困难人员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补贴标准、条件和所需资料参照《枣庄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枣财社〔2014〕15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相关规定执行。
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和枣政办发〔2013〕38号文件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八、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每年由企事业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为见习人员提供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由见习基地和当地财政各按50%承担。市直见习基地基本生活补助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1.2倍执行。基本生活补助由见习基地先行垫付,每半年由就业见习基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九、区(市)财政可安排一定的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给予适当扶持,鼓励其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创业场所和孵化服务。此项资金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也不得用于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
十、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县级以上财政可安排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及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包括计算机及网络硬件购置以及开发应用支出)。对资金确有困难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所,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其公共就业免费服务工作量、服务成本和服务效果给予适当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的组成部分,必须单独安排、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不得与其他就业专项资金相互调剂使用。
十一、其他支出。主要包括《就业失业登记证》工本费以及经市政府批准,报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的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