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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推行第一批药品(耗材)价格 政策联动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0-11-24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鲁南经济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联盟关于 推动市域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价格政策联动的通知》(枣医保 发〔2020〕59 号)要求,采购联盟对山东省内地市级医保局组织的药品(耗材)招采中选产品进行了全面梳理,经专家选定并 征求企业意见,形成了《价格联动产品清单》,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医疗机构要参考《价格联动产品清单》中产品的价格水 平,与本院在用相关产品生产厂家议价谈判,确保保留使用的产 品在合理价格水平(原则上不高于同质量层次联动价格水平,不 同药品规格按有效含量成分折算,不按差比价)。本院在用相关 产品厂家不同意降价的,可根据临床需求等因素补充、替换 1-2种联动产品。

二、医疗机构在选择价格联动产品或新进其他相关未中选产 品时,要充分考虑产品质量层次、联动价格、支付标准等相关因 素,院内所有配备同种产品达到 2 家或以上的,价格最低的产品 年度使用量份额不低于 40%。 三、医疗机构在执行价格联动政策时,应先完成本市 2019 年药品(耗材)带量采购任务。

四、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建立相关评价机制,对医疗机构执行情况将进行考核。

五、药品质量层次划分:第一质量层次为过保护期专利药品、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按照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品、纳入《中国上市药品 目录集》的药品;第二质量层次为其他进口药品、国产仿制药品。耗材质量层次划分:第一质量层次为进口产品,第二质量层次为 国产产品(包括合资)。

六、《价格联动产品清单》仅作为全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联合体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开发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渡缓冲期可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国家和省有针对相关产品出台新的政策措施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