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
区公安分局 |
受理地点 |
本级保留 |
适用对象 |
托运人 |
受理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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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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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否 |
法定时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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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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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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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
第23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24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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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22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