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
区人防办 |
受理地点 |
本级保留 |
适用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受理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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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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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否 |
法定时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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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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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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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首层平面图、剖面图原件(每座楼标有面积的蓝图),上述图纸需加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
3、审核合格后的防空地下室建筑安装图(水、电、风)和防空地下室结构施工图各一套;防空地下室图纸设计单位资质证书,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申请单位与具有人防监理资质监理公司签订的监理合同;
4、项目单位登录http://www.sdrfdz.cn在“山东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平台”进行人防质监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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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0月29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1998年10月12日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至地下室的造价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