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单位 |
区质监局 |
受理地点 |
本级保留 |
适用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受理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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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办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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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否 |
法定时限 |
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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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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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7:00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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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第十三条使用登记应当提供的资料:
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2.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3.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4.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5.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6.使用和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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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通过)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应该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第十三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